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IBICH阮氏碧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HIBICH阮氏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THIBICH阮氏碧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