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許祐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4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5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罪刑接續執行,於101年4月30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
103年5月22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