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柯金城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繳納上開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卷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債務清理案件覆議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衡情聲請人就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本件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