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09號聲請人乙00000000.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灣前電│國泰世華│98年10月5日│7,342元│MA0000000│││電業股份│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柯孫麒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