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 陳明村 被告 王聰滿
鄭照別 鄭明哲 鄭明忠 鄭麗珍 鄭麗雪 王鳳美 王鳳儀 辜 王鳳仙 王鳳春 潘 王秀恩 王秀鸞 王秀𡚱 王秀嬌 王方月娥 王泰隆 王榮贊 王修文 王雪芳 張瑞元 張素蘭 張素娥 方 王御照 陳附助 陳佳惠 陳雨萱 陳國安 陳湘榮 陳麒 陳宥潔 陳美華 王茂松 王方只琴 王忠義 王金柱 王月華 陳 王月卿 王資貽 吳俊賢 兼前39名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聰賢 被告 王明 和
王明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易騰 被告 王明基
王安邦 王安基 王淑月 許 王淑慧 王淑珠 王淑寶 張素貞 張素珠 王茂林 黃 王月圓 王月蓉 戴龍慶 (兼 戴龍俊 、 戴添進 之繼承人) 戴諒輝 (兼戴龍俊、戴添進之繼承人) 戴龍麟 (兼戴龍俊、戴添進之繼承人) 戴龍太 (兼戴龍俊、戴添進之繼承人) 吳惠珠 吳惠蘭 吳惠敏 吳盈坊 即 吳俊鴻 之繼承人 吳玟曄 即吳俊鴻之繼承人 張意卿 即 張南心 之繼承人 張玉里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 張雅祺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 張怡芳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 邱陸胎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為被告戴龍俊、戴添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戴龍俊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被告戴添進,惟被告戴添進亦於105年9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被告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聲明承受被告戴龍俊、戴添進之訴訟,惟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為被告戴龍俊、戴添進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