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 陳明村 被告 王聰滿
鄭照別 鄭明哲 鄭明忠 鄭麗珍 鄭麗雪 王鳳美 王鳳儀王鳳仙 王鳳春王秀恩 王秀鸞 王秀𡚱 王秀嬌 王方月娥 王泰隆 王榮贊 王修文 王雪芳 張瑞元 張素蘭 張素娥王御照 陳附助 陳佳惠 陳雨萱 陳國安 陳湘榮 陳麒 陳宥潔 陳美華 王茂松 王方只琴 王忠義 王金柱 王月華王月卿 王資貽 吳俊賢 兼前39名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聰賢 被告 王明
王明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易騰 被告 王明基
王安邦 王安基 王淑月王淑慧 王淑珠 王淑寶 張素貞 張素珠 王茂林王月圓 王月蓉 戴龍慶 (兼 戴龍俊戴添進 之繼承人) 戴諒輝 (兼戴龍俊、戴添進之繼承人) 戴龍麟 (兼戴龍俊、戴添進之繼承人) 戴龍太 (兼戴龍俊、戴添進之繼承人) 吳惠珠 吳惠蘭 吳惠敏 吳盈坊吳俊鴻 之繼承人 吳玟曄 即吳俊鴻之繼承人 張意卿張南心 之繼承人 張玉里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 張雅祺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 張怡芳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 邱陸胎 即張南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為被告戴龍俊、戴添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戴龍俊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被告戴添進,惟被告戴添進亦於105年9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被告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聲明承受被告戴龍俊、戴添進之訴訟,惟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戴龍慶、戴諒輝、戴龍麟、戴龍太為被告戴龍俊、戴添進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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