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財團法人領航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孔家慶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被告 景鴻鑫
王家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