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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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請人甲○○
(指定辯護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如附件)。
二、經查;(一)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羈押被告。被告聲請本件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有被害人及共犯指證,並有扣案物品佐證,足認被告涉觸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犯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程序。是本院裁定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即被告以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自應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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