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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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瓊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瓊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瓊香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瓊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8.29日上午10時許│97.01.20│97.03.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1號│字第6089號│字第6089號│├─┬──────┼──────────┼──────────┼──────────┤││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1270號│1710號│171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09│100.09.27│100.09.27│├─┼──────┼──────────┼──────────┼──────────┤││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1270號│1710號│17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11│100.10.21│100.10.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89號(已易服社會│第13526號(編號2、3已│第13526號(編號2、3已│││勞動執行完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尚未執行)│月,尚未執行)│└────────┴──────────┴──────────┴──────────┘
100年度執字第13526號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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