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請人即被告 石勝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石勝評(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關證人業經警詢、偵訊及原審交互詰問審理完畢,被告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可能。被告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後悔不已,家中亦有年邁雙親及年幼子女乏人照料,家中經濟來源皆由被告承擔,被告遭受羈押,家中事務已陷困境,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於執行前返家處理事務,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如鈞院認有不足,被告亦願受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海)之處分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次按法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且無罪推定原則除禁止對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即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嫌疑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即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著有明文。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諭,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係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上訴本院後,經本院於100年11月9日撤銷改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判決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不甘受罰、欲脫免刑責之或然率乃較一般輕罪判決為高,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為確保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本院認為非予羈押被告,顯難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審酌被告因已受上開重刑之諭知,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若改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仍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至於聲請意旨謂其家中有年邁雙親及年幼子女乏人照料、其為家中經濟來源等情,縱然屬實,仍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低於百分之50之心證,且上開事由與被告是否具備停止羈押事由與有無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涉。又本院既未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被告縱令在押中,仍非不可與親友會見並交代照護事宜。本院審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要件,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從而,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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