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林俐妏 被告 黃淑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二六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林岳葳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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