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王承運 被告 許明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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