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古沛雯
一、債務人古沛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古清謙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3,716元│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12月16日止│百分之1.83│10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10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83││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