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交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交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珉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珉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照片2張」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仍
駕車行駛道路,危害用路之人車安全。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且幸未造成他人傷亡,另酌其學歷為國中畢業
,職業為從事裝潢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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