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1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005號原告 廖麗寬
廖亭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賴彥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俊成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40,12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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