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陸肯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117,111元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22,904元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