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郭偉成 債務人 洪秀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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