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鎵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86號、第28350號、第29743號、第29750號、第29765號、第32441號、第3294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鎵犯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各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8「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
一、李鎵於民國112年5月5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元富 投資30882- 楊敬 」、Telegram暱稱「Crazy」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按附表編號1至38所示方式及內容,向 馬宜雯 等38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所示人頭帳戶後,「Crazy」再指示李鎵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鐵美術館站內男廁,拿取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由李鎵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8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各該款項得手,再將現金放至臺鐵美術館站或超商男廁馬桶集水箱上,而由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收水成員前往收取上繳集團,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馬宜雯等38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 林岱蓁黃貞雯張瓊櫻廖守吉張若荷蘇品 如、 郭瑾樺簡宏都張智源劉泰宏邱盛圓胡焜錦蕭翰遠陳美玲王智萱官芷瑄 、温柔嵐、蔡瓦瑞、冀思維、王藝淇、陳浚旻、 欉有儒林嘉萍曾宜清巫祥佑葉佳欣謝宗澤首雅筑侯玉娟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鎮分局、鳳山分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第二分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為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鎵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馬宜雯等38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被告提款路線圖、路口及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提領贓款一覽表、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表、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新興分局轄區內提領熱點及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欺案件關懷慰問表、附表所示被害人提出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銀行及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切結書、詐騙集團名片、詐騙集團成員LINE及臉書個人檔案、與詐騙集團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旋轉拍賣網站商品頁面與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網購訂單資訊、遠傳Friday網頁截圖、手寫匯款資料、信用卡對帳單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28號、第9108號、第9113號、第9545號、第9907號起訴書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減輕其刑之要件均趨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18、24、27至33、36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二、適用法律之說明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依該條例第2條之規定
,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該有結構性組織,是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並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等為必要。觀諸本案被害人所述受騙情節,足認被告加入之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等出面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以外,尚包括收水人員,以及其他向被害人實行電話詐騙之機房成員,而有上下階層及明確分工,並以謀取不法詐欺所得為其目的;且依本件被告開始與集團成員接洽、各被害人受騙時點可知,該集團至少於112年5月5日起至6月18日間均持續存在、運作,並因協調詐欺分工事宜,而相互有密切聯繫,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㈡加重詐欺罪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是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僅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㈢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
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本案被告雖係負責提領詐騙贓款,惟其既應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則其本案首次犯行之認定,即仍應依共犯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時序判斷。而本案「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係附表編號1部分,即應以該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㈣洗錢防制法規範洗錢行為之處罰,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
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一,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成立,僅須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行為之一,且該犯罪所得是出於同法第3條所定之「特定犯罪」即足。因此,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屬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而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本案被告提領詐騙贓款後,復將該等款項放置在詐欺集團指示地點,便利不詳收水人員取款後上繳集團。被告本案詐欺行為,要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定特定犯罪,並已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
三、罪名及罪數㈠核被告就其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之首次犯行,即附表編號1部
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38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6號部分,與附表編號33所示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附表編號1至13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㈡本案詐欺集團為逃避查緝,採分工方式為之,自事前擬定犯
罪計劃、分配任務、收取人頭帳戶、致電實施詐欺、聯絡車手前往取款等階段,乃係須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若欠缺其中任何一成員之協力,將無法達成犯罪目的。本案被告雖未親自參與向被害人行使詐術,然其依「Crazy」指示前往提款後,轉交贓款予不詳收水人員之客觀行為,主觀上對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行,及其個人在整體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均有所認識,與「元富投資30882-楊敬」、「Crazy」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本案各次犯行,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元富投資30882-楊敬」、「Crazy」及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4、8至9、11至12、16至18、21、23至24、26、29至30、32至33、35至37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因而取得財物;及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6、10至12、16至18、21、23至24、26、28至30、32至36所示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分次提領贓款,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受詐匯款行為,及被告就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示共38罪,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式、被害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為之,應分論併罰。起訴書附表雖編列1至42個號碼,然編號3及30、5及37、6及35、12及32均為同一被害人之同一案件,即就被害人黃貞雯、廖守吉、張若荷、張智源4人部分,經起訴書重複論列成8筆,自應扣除。
四、刑之減輕事由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8所涉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原應分別依修正前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輕其刑,雖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係從一重論以他罪,然就被告具備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將併予審酌。
五、量刑依據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反圖不勞而獲,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騙,不僅使被害人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害,更使詐欺集團得透過洗錢之方式,輕易遂行犯罪,並躲避追查,而助長詐騙歪風之盛行,嚴重影響社會之治安。另被告未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犯罪損害迄今仍未獲適當填補。惟考量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地位尚屬低階,責任應較集團之核心成員為輕,犯後坦承犯行(就上開一般洗錢犯行部分,亦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從事工作,及所陳家庭經濟生活及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綜衡其犯本案數罪之期間、罪質、所用之手段及整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扣案iPhone手機1支經被告否認供作本案犯罪之用,既存事證亦不足認定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供述尚未因本案犯行取得任何報酬,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因本案確有取得任何金錢對價,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本案被害人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款項,業經被告提領後轉交不詳收水人員,而已非屬被告所有,亦不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遭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是就此等款項,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許紘彬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人頭帳戶詐術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主文1馬宜雯112年6月10日20時11分999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日某時,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致電馬宜雯佯稱:其刷卡購物,因設定錯誤,致帳戶凍結,需網路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馬宜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0日20時23分1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0日20時23分100元112年6月10日20時56分29988元112年6月10日21時10分30000元2林岱蓁(提告)112年6月10日20時49分9985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8時23分許起,接續假冒天使星夢度假村民宿工作人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岱蓁佯稱:其個資外洩,系統顯示有15000元之訂房紀錄,需依指示線上取消,以免重複扣款云云,致林岱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0日20時52分6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10日20時53分40000元112年6月10日20時53分25215元112年6月10日20時58分25200元3(起訴書附表編號3、30)黃貞雯(提告)112年6月11日22時23分49987元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22時23分前某時,接續假冒新光影城、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貞雯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黃貞雯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1日22時28分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電信林森服務中心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11日22時24分49987元112年6月11日22時29分30000元112年6月11日23時9分6985元112年6月11日22時29分30000元112年6月11日22時30分10000元112年6月11日23時23分7005元高雄市○○區○○00號統一超商科工館門市4張瓊櫻(提告)112年6月12日15時49分30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0時9分稍前某時,隨機發送不實信貸簡訊,經張瓊櫻閱覽並加LINE詢問後,即假冒富邦線上信貸客服人員,向張瓊櫻佯稱:銀行帳戶輸入錯誤,帳戶已被凍結,須匯款10萬元解除云云,致張瓊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5時58分2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2日15時58分20000元112年6月12日15時59分20000元112年6月12日15時52分40000元112年6月12日16時0分12秒20000元5(起訴書附表編號5、37)廖守吉(提告)112年6月12日15時51分30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5時51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富邦信貸專員95周翊甄」,向廖守吉佯稱:至貸款平臺填寫資料,可協助申辦貸款云云,致廖守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6時0分54秒2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起訴書附表編號6、35)張若荷(提告)112年6月12日16時26分1201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0日某時,假冒網路商城之買家,向張若荷佯稱: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QRCode供張若荷聯繫虛偽網路商城客服,致張若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6時37分12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2日16時41分900元7 劉琬婷 112年6月12日16時11分29985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11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劉琬婷之「交貨便」設定錯誤,自己購買之款項遭凍結云云,接續假冒「交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琬婷,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琬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6時19分6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 蘇品如 (提告)112年6月12日16時13分29987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5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在其「賣貨便」網站購物,無法下單云云,接續假冒「賣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蘇品如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蘇品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6時20分18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2日16時16分17123元9郭瑾樺(提告)112年6月12日16時29分9989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29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佯稱:在其「賣貨便」網站購物無法下單云云,接續假冒「賣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郭瑾樺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郭瑾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6時36分19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2日16時30分9123元10 藍友聰 112年6月12日16時36分24007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4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完成升級認證,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云云,並傳送虛偽蝦皮客服簽署升級認證協議連結,經藍友聰至該虛偽網站填寫銀行資料後,詐欺集團成員接續假冒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藍友聰佯稱:需依照指示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藍友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6時49分2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2日16時50分1000元112年6月12日16時51分1000元11簡宏都(提告)112年6月12日18時56分4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7時20分許,接續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簡宏都佯稱:因系統錯誤,報名至團體10人方案,多扣款9800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取消扣款云云,致簡宏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9時24分6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2日19時49985元112年6月12日19時25分60000元12(起訴書附表編號12、32)張智源(提告)112年6月12日18時58分3310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7時10分許,接續假冒3C配件網路購物專賣店「拓伊生活」、一卡通連線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智源佯稱:因員工疏忽將其設定為會員,並儲值會員購物金1萬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儲值云云,致張智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9時31分20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12日19時24分49985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12年6月12日20時6分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七賢分行112年6月12日19時27分15011元112年6月12日20時10分30000元112年6月12日19時42分49989元112年6月12日20時11分30000元112年6月12日20時12分25000元112年6月12日20時55分30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6月12日21時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12年6月12日21時26分7035元112年6月12日21時35分7000元13劉泰宏(提告)112年6月12日19時1分171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45分許,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客服人員,致電劉泰宏佯稱:退款需先依照指示匯款云云,致劉泰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19時32分10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邱盛圓(提告)112年6月9日16時13分998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1時許,先假冒買家向邱盛圓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完成升級認證,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云云,並傳送虛偽蝦皮客服簽署升級認證協議連結,經邱盛圓至該虛偽網站填寫銀行資料後,接續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邱盛圓佯稱:需依照指示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邱盛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9日16時17分12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本元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 林昱圻 112年6月9日16時9分2123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6時9分前某時,假冒「藍芽功放」客服人員,向林昱圻佯稱:訂單重複下訂,需網路轉帳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昱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9日16時9分9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高雄工專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胡焜錦(提告)112年6月9日15時53分2998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2時45分許,先假冒買家佯稱:欲向胡焜錦網購商品,請先申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家會員並開通轉帳功能云云,再接續假冒臺灣土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胡焜錦佯稱:需匯款以開通非約定轉帳功能云云,致胡焜錦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9日16時2分20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高雄工專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9日15時59分15985元112年6月9日16時3分10005元112年6月9日16時5分16005元17蕭翰遠(提告)112年6月9日21時13分300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8時54分許,先假冒「雅霖飯店」客服人員,致電蕭翰遠佯稱:因其個資外洩,遭訂有12000元之房間,稍後會有信用卡公司客服協助取消該筆交易云云,致蕭翰遠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9日21時17分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園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2年6月9日21時16分30000元112年6月9日21時20分30000元112年6月9日21時19分30000元112年6月9日21時21分30000元112年6月9日21時21分30000元112年6月9日21時25分30000元112年6月10日0時8分50000元112年6月10日0時26分15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民族門市112年6月10日0時10分50000元112年6月10日0時20分49985元18陳美玲(提告)112年6月8日18時11分49987元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16時11分許,假冒「全統路跑」工作人員,致電陳美玲佯稱:系統錯誤導,將其報名至其他場路跑,需向銀行確認,停止扣款云云,致陳美玲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8日18時17分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鼎山店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8日18時14分7051元112年6月8日18時18分27000元112年6月8日18時37分49985元112年6月8日18時41分50000元112年6月8日18時41分42985元112年6月8日18時47分42000元19王智萱(提告)112年6月18日20時19分4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9時27分許,假冒全聯客服人員,致電王智萱佯稱:系統被駭客入侵,遭申請高級會員,稍後會有銀行客服協助取消云云,致王智萱陷於錯誤,依假冒之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8日20時24分5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0官芷瑄(提告)112年6月18日20時44分461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4時23分許,假冒買家向官芷瑄佯稱:其7-ELEVEN賣貨便賣場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虛偽之7-ELEVEN賣貨便客服連結,致官芷瑄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8日20時48分46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温柔嵐(提告)112年6月18日19時32分4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9時26分許,假冒買家向 溫柔嵐 佯稱:其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場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虛偽之「賣貨便」客服連結,致溫柔嵐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8日19時42分6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18日19時35分49988元112年6月18日19時43分40000元112年6月18日20時33分2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6月18日20時42分30000元112年6月18日20時40分29985元112年6月18日20時46分60000元112年6月18日20時43分29988元22蔡瓦瑞(提告)112年6月18日18時52分4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8時19分許,假冒CACO電商客服,致電蔡瓦瑞佯稱:其購買服飾商品,設定錯誤,需依銀行行員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蔡瓦瑞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8日19時13分5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 賴淑花 112年6月18日18時36分4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7時29分許,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致電賴淑花佯稱:其在該平臺購買商品,署名欄位錯誤,為免扣款,須將帳戶內金錢轉出至平臺提供之帳戶云云,致賴淑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8日18時46分6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8日18時40分49981元112年6月18日18時47分39000元112年6月18日18時47分900元24 楊逸君 112年6月15日0時4分2003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6時48分許,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楊逸君佯稱:因其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未完成賣家正品驗證,需依指示轉帳認證云云,致楊逸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5日0時11分2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鼎泰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15日0時19分50051元112年6月15日0時25分50000元112年6月15日0時24分80015元112年6月15日0時26分60000元112年6月15日0時27分20000元25談 玲娥 112年6月17日0時2分4998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20時許,假冒Frida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 談玲娥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談玲娥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7日0時26分50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五甲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6冀思維(提告)112年6月17日0時30分19985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20時5分許,假冒「KICKSTAGE奇時代橘」客服人員,致電冀思維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訂單變成團購,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冀思維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7日0時48分20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三誠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7日0時34分9985元112年6月17日0時49分20000元112年6月17日0時39分2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6月17日0時57分20005元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甲誠門市112年6月17日0時58分10005元27王藝淇(提告)112年6月11日21時10分2998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7時30分許,假冒「拓伊生活」客服人員,致電王藝淇佯稱:因系統錯誤,造成訂單重複,會請郵局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王藝淇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1日21時41分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8陳浚旻(提告)112年6月11日21時15分30012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9時38分許,假冒「拓伊生活」客服人員,致電陳浚旻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多一筆訂單,會請銀行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浚旻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國泰世華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1日21時42分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1日21時42分4300元29欉有儒(提告)112年6月11日21時51分9989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21時許,假冒統聯客運客服,致電欉有儒佯稱:因系統更新,致訂票數量錯誤,會請銀行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欉有儒陷於錯誤,依假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1日21時58分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1日21時54分9988元112年6月11日22時1分5000元112年6月11日21時54分9987元112年6月11日22時2分700元112年6月11日21時56分5989元30(起訴書附表編號31)林嘉萍(提告)112年6月13日0時29分495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25分許,假冒富邦銀行專員,致電林嘉萍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嘉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3日0時32分100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13日0時30分49500元112年6月13日1時52分49985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6月13日1時53分49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達門市112年6月13日1時53分49985元112年6月13日1時53分50000元31(起訴書附表編號33)曾宜清(提告)112年6月12日21時7分49968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8時58分許,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客服人員,致電曾宜清佯稱: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報名人數變為10人,會多扣款1萬元,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曾宜清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2日21時9分739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2(起訴書附表編號34)巫祥佑(提告)112年6月12日23時53分29985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22時53分許,假冒某購物平臺客服人員,致電巫祥佑佯稱:需解除會員,否則其郵局帳戶會一直扣款,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巫祥佑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3日0時3分20005元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復橫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3日0時4分10005元112年6月13日0時22分29985元112年6月13日0時25分20005元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達門市112年6月13日0時26分9005元33(起訴書附表編號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6號移送併辦)葉佳欣(提告)112年6月11日14時31分49985元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4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其「旋轉拍賣」網站賣場,未簽署交易保障協議,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並傳送虛偽之客服LINE資訊,致葉佳欣陷於錯誤,依虛偽之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1日14時41分10005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華夏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12年6月11日14時45分20005元112年6月11日14時32分49986元112年6月11日14時46分20005元112年6月11日14時47分20005元112年6月11日15時15分19987元112年6月11日14時48分20005元112年6月11日14時48分10005元112年6月11日15時21分19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重信門市112年6月11日14時56分49987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6月11日14時59分5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重信門市112年6月11日14時58分49988元112年6月11日15時1分49000元112年6月11日15時18分9987元112年6月11日15時30分20000元112年6月11日15時20分9987元112年6月11日15時41分2998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6月11日16時15分61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華夏門市112年6月11日16時22分30000元112年6月11日16時30分59000元112年6月11日16時27分29000元112年6月11日18時46分12000元34(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吳珮如 112年6月17日0時44分9998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7日0時44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向吳珮如佯稱:因其「旋轉拍賣」網站賣場,未完善個人資料,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並傳送虛偽之客服LINE資訊,致吳珮如陷於錯誤,依虛偽之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7日0時50分20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三誠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7日0時51分20000元112年6月17日0時52分20000元112年6月17日0時53分20000元112年6月17日0時54分20000元35(起訴書附表編號39)謝宗澤(提告)112年6月18日22時16分4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研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22時16分前某時,假冒飯店客服人員,致電謝宗澤佯稱:因後臺工程師操作錯誤,住宿費與其他款項合併,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謝宗澤陷於錯誤,後續依假冒之郵局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8日22時28分60000元高雄市○○區○○○街00○00號高雄德智郵局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8日22時19分49987元112年6月18日22時29分39000元112年6月18日22時30分900元36(起訴書附表編號40)首雅筑(提告)112年6月10日16時13分49987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0日15時許,假冒馬拉松路跑活動客服人員,致電佯稱:因系統錯誤,會重複扣款,稍後銀行行員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首雅筑陷於錯誤,依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0日16時22分57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如東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6月10日16時16分7139元112年6月10日16時46分62000元112年6月10日16時26分61985元37(起訴書附表編號41)侯玉娟(提告)112年6月16日19時12分49987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16時48分許,假冒「OB嚴選」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致電侯玉娟佯稱:公司系統遭駭,其信用卡遭盜刷,稍後銀行行員會與其聯繫,協助取消交易云云,致侯玉娟陷於錯誤,依假冒之玉山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6日19時46分【與編號38之提款為同一筆】89000元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隆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6月16日19時14分6081元38(起訴書附表編號42) 鍾宇俊 112年6月16日19時17分3312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18時10分許,假冒Friday客服人員,致電鍾宇俊佯稱:因公司設定錯誤,每月會重複刷卡40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鍾宇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112年6月16日19時46分【與編號37之提款為同一筆】89000元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隆門市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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