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485號債權人 陳妙桂 債務人 蔡金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金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總金額之依據(請提出計算式)。
二、依協議書的內容所載,應以女兒的名義提出,即以女兒為債權人,母親列為法定代理人為之聲請,請釋明直接以債權人陳妙桂為聲請人之依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