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宛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永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