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佳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佳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佳勳(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6次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再與其各犯1次之贓物、偽造特種文書、強制罪及竊盜罪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附表:受刑人楊佳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5日為警採毛髮│106年12月23日、24日晚│106年9月11日為警採尿時│││時回溯1、2星期內之某時│間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7404號│第30號│第145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08號│107年度易字第152號│107年度易字第157號││實├──┼───────────┼───────────┼───────────┤│審│判決│107.08.14│107.08.20│107.09.18│││日期││││├─┼──┼───────────┼───────────┼───────────┤│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08號│107年度易字第152號│107年度易字第157號││決├──┼───────────┼───────────┼───────────┤││確定│107.09.18│107.09.26│107.10.09│││日期││││├─┴──┼───────────┼───────────┼───────────┤│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51號│2613號│2791號││├───────────┴───────────┴───────────┤││編號1至9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南投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4│5│6│├────┼───────────┼───────────┼───────────┤│罪名│贓物│偽造特種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9日23時許至│106年12月23日某時│106年11月23日為警採尿│││同年12月25日18時30分許││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間某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45號│145號│第34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號│107年度易字第107號│107年度易字第283號││實├──┼───────────┼───────────┼───────────┤│審│判決│107.10.11│107.10.11│108.03.13│││日期││││├─┼──┼───────────┼───────────┼───────────┤│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號│107年度易字第107號│107年度易字第283號││決├──┼───────────┼───────────┼───────────┤││確定│107.11.14│107.11.14│108.04.12│││日期││││├─┴──┼───────────┼───────────┼───────────┤│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99號│2999號│942號││├───────────┴───────────┴───────────┤││編號1至9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南投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7│8│9│├────┼───────────┼───────────┼───────────┤│罪名│強制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7年6月25日採尿時起回│107年8月20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06號│第788號│392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5號│107年度易字第330號│107年度易字第332號││實├──┼───────────┼───────────┼───────────┤│審│判決│108.03.26│108.04.09│108.06.24│││日期││││├─┼──┼───────────┼───────────┼───────────┤│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5號│107年度易字第330號│107年度易字第332號││決├──┼───────────┼───────────┼───────────┤││確定│108.04.26│108.05.07│108.07.19│││日期││││├─┴──┼───────────┼───────────┼───────────┤│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0號│1221號│1809號││├───────────┴───────────┴───────────┤││編號1至9前經南投地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南投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68號)│└────┴───────────────────────────────────┘┌────┬───────────┬───────────┬───────────┐│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1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05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實├──┼───────────┼───────────┼───────────┤│審│判決│108.09.17│││││日期││││├─┼──┼───────────┼───────────┼───────────┤│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85號││││決├──┼───────────┼───────────┼───────────┤││確定│108.09.17│││││日期││││├─┴──┼───────────┼───────────┼───────────┤│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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