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平 代理人 姜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木志┌──────────────────────────────────────────────────────┐│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天弘化學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新竹│93年10月7日│14,700元│PU0000000││││限公司劉建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