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債權人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債務人 吳金壽
吳文顯 林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陸佰 肆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1,696,690元│107年7月30日│2.5│├──┼───────┼─────────┼─────────┤│002│959,048元│107年8月3日│2.5│├──┼───────┼─────────┼─────────┤│003│1,062,705元│107年8月15日│2.5│├──┼───────┼─────────┼─────────┤│004│601,354元│107年8月16日│2.5│├──┼───────┼─────────┼─────────┤│005│1,412,425元│107年8月17日│2.5│├──┼───────┼─────────┼─────────┤│006│730,766元│107年8月19日│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