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國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抗字第34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已經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等為國家賠償,經原法院以108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受理後,原法院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所提上開訴訟,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8年3月2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1,000元,該裁定並已於108年4月7日送達抗告人(按該裁定於108年3月28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後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19頁),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費用,亦有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33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