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
973、984、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丙○○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06號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詳如附表所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123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3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速偵字第20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且均係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1│電腦主機1臺(含鍵盤)│被告甲○○所有│├──┼────────────┼───────────┤│2│電腦螢幕1臺│被告甲○○所有│├──┼────────────┼───────────┤│3│帳簿4本│被告甲○○所有│├──┼────────────┼───────────┤│4│電子計算機一臺│被告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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