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因誣告等(99年度偵緝字第520、521號)一案,於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義成書記官許睿軒通譯劉康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人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另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㈠與綽號「 金毛 」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20日12時許,兩人自大門進入丙○○所有之位於嘉義市○鎮街○○○巷○號房屋內,由乙○○在旁把風,並由綽號「金毛」之成年男子竊取丙○○所有之sony廠牌影音音響1組,得手後騎乘機車離開該處,且於同日將前揭影音音響出售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並將該贓款朋分花用殆盡。㈡乙○○明知甲○○未涉及前述刑事案件,竟意圖使之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98年7月27日,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向警員誣指甲○○竊取丙○○所有之sony廠牌影音音響1組,涉有竊盜犯行。㈢又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8年8月
1日14時30分許,在嘉義市○○路○○○號「雲集網咖店」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丁○○所有之自行車1台,得手後離開現場。嗣經丙○○及丁○○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後,為警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169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許睿軒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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