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蘇嘉華 輔助人 閻德萍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恬恬 律師被告 楊朝盛
金億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英 上列被告楊朝盛因民國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0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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