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5號上訴人寶麗固企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鑫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裁定,通知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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