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代表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3年度訴字第15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郭顏毓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