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