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