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53號、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國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