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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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官月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零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官月蘭於民國91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94,452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促 字第 3941 號其他文書(109.02.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板簡 字第 2945 號(109.12.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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