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宏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賜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文振 即振鑫鐵工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