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7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少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少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王少華與被害人有行車糾紛,欲表達心中之氣憤,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被害人做出「比中指」之手勢,實屬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