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承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承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