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8號上訴人 陳碧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0001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