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傑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仁傑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碩禧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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