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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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芊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玲 訴訟代理人 鄧瑄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惇惠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叁元(1,097,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