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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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身分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慧菁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華大旅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俊慶 間請求返還身分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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