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孟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彩霞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