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郭六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權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請併補正起訴狀(及相關證物影本)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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