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郭六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權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請併補正起訴狀(及相關證物影本)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