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