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張耀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麗珍林瑞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林瑞勝目前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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