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林昭瑛
訴訟代理人  林文石
被   告 焜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惠
被   告 冠來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松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焜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冠來建設有限公司、王
松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200元(即請求被告遷
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
書之課稅現值246,200元,併計另請求給付之58,000元;至另請
求被告自107年2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
告14,500元、及自106年9月28日起按日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0
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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