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
緯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