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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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