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查報被告大陸地區住址。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