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