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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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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