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