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利息自95年4月8日起之依據為何?(本件若依借貸關係請求,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五,請併予更正;若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則應表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利息並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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